➤雇主申請移工條件
(一)申請家庭看護工條件:
◆符合特定身心障礙項目之一
持特定身心障礙證明(符合特定障礙類別)。
持特定項目身心障礙證明者得不經由醫院評估,直接向被看護者現居地之長照中心理國內求才推介。
被看護者領有各地方政府社政主管機關核發之身心障礙證明,且符合任一項之特定身心障礙項目及程度,或勞動部公告之身心障礙類別鑑定向定度。
特別提醒:被看護者符合特定身心障礙項目,應於長照中完成國內求才推介60日內經由直聘中心向勞動部提醒招募許可函申請。
◆符合衛生福利部指定醫院專業評估者
被看護者應至勞動部公告指定之「申請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之專業評估被看護者醫療機構」進行專業評估,開具診斷證明書評估結果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被看護者年齡未滿80歲,有全日照護需要(巴氏量表未滿35分)。
二、被看護者年齡滿80歲以上未滿85歲,有嚴重依賴照護需要或全日照顧需要(巴氏量表60分以下)。
三、被看護者年齡滿85歲以上,有輕度依賴照護需要(巴氏量表上僅一項失能,如95分)。
◆為衛福部長期照顧服務對象,且使用居家照顧服務、日間照顧服務或家庭托顧服務連續達6個月以上者。
◆經醫師開立診斷證明書,符合公告特定病症及病況之一。
◆被看護者一年內曾受從事家庭看護工作,或中階技術家庭看護工作之外國人照顧者。
◆年齡滿80歲以上,無醫療或長照照顧服務證明,僅持身分證明文件者。
2.雇主與被看護者間應有下列親屬關係之一:
◆配偶
◆直系血親
◆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
◆繼父母、繼子女、配偶之父母或繼父母、子女或繼子女之配偶
◆祖父母與孫子女之配偶、繼祖父母與孫子女、繼祖父母與孫子女之配偶
雇主或被看護者為外國人時,應經主管機關許可在我國居留。
被看護者在我國無親屬,或情況特殊經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定者,得由與被看護者無親屬關係之人擔任雇主或以被看護者為雇主申請聘僱外國人。但以被看護者為雇主者,應指定具行為能力人於其無法履行雇主責任時,代為履行。
(二)申請家庭幫傭條件:
(一)申請招募或承接外國人時:
1. 有3名以上之年齡6歲以下子女。
2. 有4名以上之年齡12歲以下子女,且其中2名為年齡6歲以下。
(二)依下表計算家戶成員,累計點數滿16點者。雇主聘僱家庭幫傭工作者,1戶以聘僱1人為限。

備註:幫傭點數之計算:第3項累計點數之計算,以雇主未滿6歲之子女、年滿75歲以上之直系血親尊親屬或繼父母、配偶之父母或繼父母之年齡不同計算。但與雇主不同戶籍、或已申請家庭看護工或已列計為申請家庭幫傭之人員者,其點數不予列計。
應備文件:
【初次申請僱主需備文件】
申請人與關係人身分證以及戶口名簿影印本各一份。
【重新申請僱主需備資料】
1.申請人與關係人身分證及戶口名簿影印本各一份。
2.舊移工之聘僱許可函及展延聘僱許可函
3.最後一次衛生局核備函
➤雇主需負擔薪資費用 (115.01.01起調整健保費)
(家庭看護工薪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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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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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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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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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薪資(每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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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T 20,000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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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勞動契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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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費(每月) /週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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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T 2,668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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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7元*4=2,66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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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保費(每月)/雇主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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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T 1,428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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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保局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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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安定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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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T 2,000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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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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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災保險費(每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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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T 5 6 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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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保局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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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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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T 26,152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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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幫傭薪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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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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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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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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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薪資(每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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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T 20,000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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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勞動契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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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費(每月) /週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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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T 2,668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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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7元*4=2,66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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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保費(每月)/雇主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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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T 1,428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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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保局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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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安定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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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T 5,000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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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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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災保險費(每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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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T 5 6 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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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保局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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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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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T 29,152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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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國外勞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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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尼 |
菲律賓 |
越南 |
| 語言 |
印尼語 |
英語為主 |
越語 |
| 教育水準 |
教育水準一般而言為國中、高中程度 |
普遍為高中以上程度,也有大專程度者 |
大部份為國中以上 |
| 宗教信仰 |
大部份信仰回教 (週日能加班) |
羅馬天主教 (週日可能要上教堂) |
佛教、基督教、天主教 (週日能加班) |
| 性格 |
性情溫和,生活想法單純 |
個性活潑樂觀,聰明好動,觀念西化 |
吃苦耐勞,精明 |
| 飲食 |
因為宗教信仰的緣故,外勞不吃豬肉 |
較為西化,亦吃米食 |
與台灣飲食習慣較像 |
|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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